9月14日下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文昌市一例养老诈骗案,被告人蔡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责令退赔老年被害人损失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欲通过海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文昌市文城镇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A栋XXX7、XXX6房。时任海南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的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其二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仍告知可以通过帮助办理缴纳个税或缴纳社保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两被害人遂与文昌某有限公司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定金协议》及《房屋租赁及买卖协议》,并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1224612元(实为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害人获取购房资格后过户办理产权证。随后,被告人蔡某某授意员工陆某某收取两被害人“更名费”16000元(其中陆某某向蔡某某转账150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再次以“办证费用”为由收取两被害人42225元,并将收取的“更名费、办证费用”合计58225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同年6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从网上下载《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伪造“文昌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两被害人签订该合同。2020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交付给两被害人。在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蔡某某还使用伪造的“文昌某有限公司合同印章”,伪造该公司经理宋某的签名,向两被害人出具《文昌某有限公司关于红树湾美龄阁XXX6、XXX7房退房承诺》。
文昌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82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昌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58225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29112元、韩某某29113元。
据悉,该案是文昌市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审理的首例养老诈骗案件,文昌市法院将坚持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的原则,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对于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不要轻信他人蛊惑,要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原标题:诱骗为房产更名获刑 海南文昌法院公开宣判一例养老诈骗案
(松花江网编辑 孙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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