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项任务提出来,目的是要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方面要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另一方面要着眼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激发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一、深刻领会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两个毫不动摇”是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正确方针。改革开放初期,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困境,党中央果断提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非公有制经济随之发展起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面对姓“资”姓“社”的争论,党中央作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重大论断,创造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壮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同公有制经济一样,鼓励发展、公平对待,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六大高屋建瓴地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强调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显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特别是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事实表明,“两个毫不动摇”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思想精髓,是成功推动我国取得经济发展奇迹的正确方针。
“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将非公有制经济融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就是要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和基础作用,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灵活和创新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托各自优势,通过在不同领域有侧重地布局,初步形成了“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主要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着战略支撑、产业引导、调节稳定等作用;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分布在市场化程度高的一般竞争领域,发挥着推动增长、促进创新、保障就业、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等作用。
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有机统一,共同支撑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就是要更加充分地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加充分地发挥优势,形成更加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格局。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应对国内外复杂挑战的基础,必须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非公有制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更多在竞争性领域充分释放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引导其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规范内部治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建设形成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二、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优势和主要作用
民营经济具有“天然”适应市场经济的优势,能够广泛渗透和融入国民经济各领域。企业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基础,民营企业自筹资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机制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为充分。凭借同市场经济“天然”适应的优势,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持续拓展,已经广泛渗透和融入到了国民经济各领域。以工业领域各细分行业市场份额为例,在我国约40个工业领域细分行业中,民营经济在食品制造、纺织、造纸和娱乐用品制造、家具制造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14个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90%;在医药制造、汽车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等16个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均超过50%;在煤炭开采和洗选、燃气生产和供应以及金属制品等细分行业中也占有较大份额。可以说,改革开放为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迸发提供了“大舞台”,民营经济充分发挥出了机制灵活、开拓进取、敢于冒险等优势和特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具有“量大面广”的优势,在推动增长、保障就业、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40多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民营经济“量大面广”的优势和特征逐步凸显。当前,民营经济创造了约60%的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部分。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九成,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磅礴力量。民营经济吸纳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是我国社会就业特别是新增就业的主渠道,为人民收入水平提升作出了重大贡献。民营经济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最大主力,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竞争的突出代表。民营经济早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补充,也早已不再是“弱小散”的代表,很大一部分企业已经在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走到了世界前沿,在推动增长、保障就业、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民营经济创新动力足、变革精神强,是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是取得更大规模、更加坚实物质技术基础的根本保障。民营经济市场导向鲜明、风险意识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通过开发新产品、引入新技术、开拓新市场等途径不断创新,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主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重视研发创新,持续强化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我国民营企业1000强2022年研发费用高达1.24万亿元,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的51.75%,民营企业创新主力军地位不断巩固。从创新效益看,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2023年发明专利产业化平均收益金额相对更高,较其他内资企业高22.7%。民营经济依托创新动力足、变革精神强、对市场敏感度高的优势和特征,大量布局在战略前沿新兴领域,截至2024年6月,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2165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了80%,是我国培育发展新动能、开辟新领域新赛道的主要力量。
三、激发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必须深化改革
激发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平等保护、要素配置、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等多领域的政策举措,必须始终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通过深化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根据《决定》的战略部署,重点应在以下四个方面深化改革。
改革完善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事关民营企业家能否安心、定心、放心谋发展。我国一直积极推进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的司法保护,但实践中仍有不少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必须按照《决定》要求坚决予以纠正,加快完善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一是健全民营经济权益立法保护,加快推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立法形式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二是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三是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企业的合法收入。四是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优化平等使用要素资源和放宽准入的市场环境。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要素资源是充分释放市场潜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手段。《决定》对此作了很多创新性安排,一是完善市场准入体系,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二是构建开放型科研体系,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三是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创造一个各类企业平等获取使用要素资源、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健全规范、专业的行政执法体系。行政执法直接关乎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是企业最能感受政策稳定性和法治水平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决定》为此特别强调要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并作出了针对性的部署。一是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全覆盖。二是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严格停产整顿、集中整治的条件。三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对基层行政监管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坚决防止钓鱼执法、逐利执法等现象发生,坚决杜绝“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也暴露出经营行为不规范、公司治理水平不高等情况,对社会造成不少负面影响。《决定》特别强调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为此,一是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二是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与制衡,强化利益相关者监督,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三是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鼓励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松花江网编辑 齐源 初审 张勇军 复审 李明丹 终审 王久权)原标题: 国研中心企业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激发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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