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理论观点 理论动态

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

2024-12-01 07:23    新华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将经常性和集中性纪律教育有机结合,既表明党纪学习教育取得了积极成效,也要求我们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刻认识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纪律教育机制的重要意义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具有保障作用。

  维护党的纪律,既要依靠强有力的执行,也需要通过纪律教育促使党员将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党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遵规守纪自觉,并不是天然就能产生,也不会一入党就自然形成,必须通过持续的思想引导、严格的党性锻炼、深入的学习领悟才能达成。开展纪律教育,就是要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党的历史经验和新时代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加强纪律教育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有助于党员干部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进而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养成纪律自觉,保证我们党在团结统一中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是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一方面,党内一些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违纪形式更趋隐形变异、花样翻新;同时,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党纪学习教育必须“永远在路上”,一刻也不能放松。另一方面,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需要将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的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准确把握经常性和集中性纪律教育的相互关系

  党内集中教育是由党中央宏观统筹、科学谋划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教育实践,教育对象、内容和时间相对集中,教育形式相对明确。经常性教育重在融入日常、抓在平常,结合日常工作和生活实际经常抓、反复抓,实现教育的常态化长效化,从而持续巩固提升教育成果,推动党内集中教育走深走实。

  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使二者有机结合,是新时代开展党内教育的鲜明特征。2016年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对纪律教育常态化进行制度性构建。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2024年4月至7月,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开展;8月,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审议《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对党纪学习教育进行总结,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党的经常性纪律教育和集中性纪律教育是目标一致的有机统一整体,即通过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推动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同时,二者也有所区别和侧重。首先,集中性教育由党中央统筹规划,各级党组织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自上而下层层推进、贯彻落实;经常性教育以基层党组织为着力点,激发其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效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其次,集中性教育侧重聚焦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通过阶段性、专题性的纪律教育营造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的浓厚氛围,督促党员遵规守纪;经常性教育侧重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在“润物无声”中增强党员纪律意识、纪律观念,促使党员养成纪律自觉。同时,在教育方式上,集中性教育主要以集中轮训、读书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等形式展开,同时也通过在线学习培训、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经常性教育侧重常抓不懈、循序渐进,通过把纪律教育融入党的组织生活、寓于日常监督管理等形式,引导党员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在教育内容上,集中性教育内容聚焦,党纪学习教育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要求党员干部逐章逐条学,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经常性教育侧重围绕教育主题,紧密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常态化拓展学习内容,在学用结合中把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实现知行统一。

  总之,集中性教育是对经常性教育的集中强化,经常性教育是集中性教育基本经验的巩固拓展。开展纪律教育,既要集中发力、形成声势,又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系统深入、常态长效加以推进。

  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

  2024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重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通过上下联动,形成纪律约束的合力、激发锐意进取的动力、产生创新发展的战斗力。

  建立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的党纪学习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学习教育的部署开展,是通过组织的力量实施的,也要通过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党委(党组)要通过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和研讨班等形式,基层党组织通过把纪律教育融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内生活,安排党组织书记讲党课等形式,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党的纪律规定,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在主体班次中安排教学内容或辅导课程,帮助党员干部吃透精髓、深刻理解、准确运用。

  建立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2023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作出部署,要求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要发挥正面教育的激励引导作用,经常性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把强化纪律性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把遵规守纪与敢作善为统一起来,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抓发展、干事业。要发挥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定期召开警示教育会,通过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自省自律,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建立重点对象纪律教育机制。党纪学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更要发挥“关键作用”。要开展领导干部纪律教育专题培训,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树立更高标准、落实更严要求,以“关键少数”带动教育“绝大多数”。要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强化其党性修养和党纪意识,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关键岗位干部身处关键位置、关键领域、关键环节,责任重、影响大,要结合具体工作职责对其进行全覆盖、专题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培训,使其始终牢记纪律是“紧箍咒”,也是党员干部的“护身符”,进而用党的纪律规范履职行为、激励担当作为,为推动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纪亚光,作者系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松花江网编辑 齐源 初审 张勇军  复审 李明丹  终审 王久权)

原标题: 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程律师(法律顾问)0432-62223777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