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妻,在离婚过程中,针对唯一住房的归属,始终争执不下。近日,记者获悉,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的法官,在审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经过实地走访和踏查,将房屋一分为二,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据了解,刘女士与骆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如今生活不和睦,两个人决定离婚,但对唯一住房的归属问题存在分歧,遂到永吉县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官判决。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刘女士与骆先生均患有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两人都是低保户。两个人都表示,如把房子给对方,自己则没有地方居住。
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老人,且身体状况欠佳,于是耐心细致地询问情况并进行调解。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分割上。
俩人唯一的住房是一处48平方米的平房。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经法官耐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所有权双方各占50%,实际使用上二人分屋居住,在屋内砌墙将房屋一分为二。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办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起到当事人家中实际踏查,进行测量。与此同时,骆先生按照调解书中的约定,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刘女士给付了房产折价款。
据法官介绍,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丛玉杰 松花江网编辑 杨世阳 初审 张勇军 复审 李明丹 终审 王久权)
原标题: 半路夫妻闹离婚 法官一房分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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