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1日电 (刘倩)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大类食品67批次样品进行抽检。其中,方便食品11批次,合格10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56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4批次。
其中,酒类不合格信息如下:
高安市瑞府封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封缸酒(生产日期/批号:2016-7-18),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0.002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江西天星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老酒(生产日期/批号:2016-1-2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0.0003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兴国县三槐酿酒厂生产的米酒(生产日期/批号:2016-6-10),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0.006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南昌市申德米酒厂生产的糯米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12-1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0.86 g/kg。标准规定为≤0.65 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责任编辑: 徐慧
反侵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曹忠华律师(法律顾问)0432-62582887,武文斌 (版权合作)0432-62523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