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生 消费警示栏

维维、惠宜等11批次预包装豆浆(豆奶)粉样品不合格

2018-01-09 08:52    中国消费者报

  广州市消委会近日开展的40批次豆浆(豆奶)饮料等食品比较试验发现,所有样品的污染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项目,均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预包装样品标示的营养成分实测值与其标签标示值相差不大,但有5批次进口样品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的现象。

  

  本次比较试验的40批次豆浆(豆奶)样品,由广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模拟普通消费者,在超市、连锁餐饮店、面包店、个体早餐店等场所随机购买,包括肯德基、麦当劳、真功夫、七十二街、韓豆豆、Lactasoy、YONHO、智仁、惠宜等消费者较为熟悉的品牌。其中,14批次为非预包装豆浆,15批次为预包装豆浆(豆奶)饮料,11批次为豆浆(豆奶)粉。

  

  就消费者比较关心的价格指标来看,预包装豆浆(豆奶)饮料每100毫升价格差异较明显,从0.76元到2.93元不等,相差约4倍。其中,价格最高的前三位均为进口产品,分别为“LOCKFUN”啦班谷物豆奶饮料(2.93元)、HOMESOY家乡豆奶(原味)(2.63元)及名屋黑豆浆饮料(2.37元);预包装豆浆粉(豆奶粉)每100克样品价格从2.99元到6.63元不等,其中单价最低的是“天堂”加钙豆奶粉(2.99元),最高的是“冰泉”女士配方豆浆固体饮品(6.63元)。

  

  本次试验对豆浆(豆奶)的营养成分、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5大类项目进行了测试。测试主要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GB/T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

  

  试验发现,14批次的非预包装豆浆(指杯装或者散装的豆浆)样品,其营养成分相差较大。碳水化合物检测值最低的是购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的甜豆浆样品(3.20/100g),最高的是购于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四分店的豆浆样品(11.2g/100g),数值相差高达3.5倍。

  

  此外,14批次非预包装豆浆样品中,能量实测值分别在310kJ/100g-98kJ/100g之间;蛋白质实测值分别在1.07-3.30g/100g之间;脂肪含量分别在0.6-1.9g/100g之间。

  

  包括豆本豆、维他奶等消费者较为熟悉的品牌的15批次预包装样品,实测营养成分与样品上的标签标示值比较接近,但不同样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实测值相差比较明显。其中,能量实测值分别在171-336kJ/100mL,蛋白质实测值分别在 0.72-3.12g/100mL之间,脂肪实测值分别在0.45-3.0g/100mL之间,碳水化合物实测值分别在 5.68g/100g-10.9g/100mL之间。实验人员介绍,这主要是因为豆浆(豆奶)饮料的蛋白质、脂肪含量标准要求低于豆浆(豆奶)。

  

  试验还发现,包括冰泉、维维、智仁、惠宜、TESCO等品牌在内的11批次预包装豆浆(豆奶)粉样品之间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实测值差距较小。

  

  本次试验还对26批次预包装样品进行了标签测试。结果显示,标称力大狮原味豆奶、啦班谷物豆奶饮料、酷儿豆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威他谷物豆奶饮料、名屋黑豆浆饮料等5批次样品的标签标示不规范,均为进口商品。主要表现在:样品标示的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不达标;营养标签中标示其他成分时,没有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营养强化剂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标示不符合“0”界限值的要求。

  

  ●消费提示 : 家庭自制豆浆须防范皂甙中毒

  

  尽量在环境卫生良好的店铺购买杯装或散装豆浆。

  

  购买预包装产品时,选择标签标示说明完整、详细的产品,尤其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产品基本信息,根据自身对营养成分的需求进行选购。

  

  家庭自制豆浆需防范皂甙中毒。豆类含有一种叫皂甙的物质,当豆浆煮至80~90℃时会产生大量泡沫,形成“假沸”现象,此时应当关小火继续煮5~10分钟。如果立即关火,皂甙无法被彻底破坏,可能导致中毒。

  

  豆浆含有丰富的营养且水分含量高,必要时应当冷藏保存。此外,豆浆中含有嘌呤和草酸等物质,痛风病人和肾结石患者等应谨慎饮用。 
   (记者 黄劼  松花江网编辑 李明泽)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曹律师(法律顾问)0432-62582887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