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网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 县区新闻 蛟河新闻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 让违法者变公益服务者

2024-06-15 10:02    江城日报全媒体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彭亚娟) “你好,司机师傅,学校马上放学,这儿不让停车,请尽快驶离!”这是日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在蛟河市一小学校门前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的情景。

  去年以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模式,联合公安机关、社区,将社会公益服务纳入轻罪治理体系。该社会公益服务程序适用于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实,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认罪的表现且具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的案件。通过引导涉案人员积极参与交通指挥、倡导文明出行、帮扶低保老人、参与社区劳动等公益服务活动,让违法者变成公益服务者,经第三方评估合格,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缓刑、不起诉等建议。

  不久前,犯罪嫌疑人吴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理,吴某认罪认罚,并同意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进行社会实践。经综合考察合格后,承办检察官对其依法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轻罪治理新模式实行以来,检察机关已引导3起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对符合条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据了解,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始终贯彻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案理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因案施策,不断完善社会公益服务+缓刑、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的轻罪治理模式,以高质效的能动履职,履行好社会治理检察职能,跑出轻罪治理“加速度”。

  (松花江网编辑 孙淑平 松花江网实习编辑 齐源)

原标题: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 让违法者变公益服务者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程律师(法律顾问)0432-62223777

武文斌(版权合作)0432-62523496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