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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11-12 09:49    江城日报

  生态受损,谁来买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科技审判法庭,以一起非法盗采泥炭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审理给出答案。

  这起案件庭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前来观摩的检察机关干警,共同旁听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秋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杰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破坏生态: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追究

  2021年1月至5月间,王某彦、王某冰夫妻二人为非法获利,用挖掘机和翻斗车在蛟河市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屯北山,非法开采泥炭土11处,采坑总面积6.0325万平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泥炭土共4.837万立方米,价值290余万元。此前,经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已认定二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判处相应刑事处罚。

  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认为,王某彦、王某冰二人非法开采泥炭土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该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彦、王某冰二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完成案涉区域土壤生态修复,并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果王某彦、王某冰未按上述期限及标准完成修复,则二人应立即共同承担修复土壤所需的修复费用45万余元;王某彦、王某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7万余元,赔偿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7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

  当庭宣判:争取尽早尽快修复环境

  庭审中,由审判长、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盗挖泥炭土是否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的依据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向法庭出示了6组20份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彦与王某冰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同时也造成案涉区域土壤结构破坏以及土壤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共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王某彦与王某冰因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二人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且属于故意破坏生态环境,应予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泥炭土是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非金属矿产资源,属于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它对于二氧化碳的吸收与存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农作物生长等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为尽早尽快修复受损环境,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后当庭宣判,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服判,并表示会按照修复方案立即修复土地。

  守土有方:以司法之剑护卫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

  立足审判职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剑护卫绿水青山,率先在全省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内,建立起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机制;对外,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络,构建起多部门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环保协调联动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中,环境修复执行率达到100%。

  在现场旁听的市政协委员张龙表示,非法开采泥炭土不仅触犯刑律,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法院公开审理这个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现场普法、以案说法,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更直观感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黑土地的坚定决心。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再次向那些损害公益、破坏生态的行为亮起法治红灯——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

  (松花江网编辑 孙桂芳)

原标题: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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